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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入伏”持续高温 劳动者如何守好合法权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3-07-12 03:31:40

  中新网杭州7月11日电(郭其钰 鲍梦妮)7月11日,中国各地正式“入伏”,今年“三伏”将持续40天。当日浙江最高气温超40℃,持续高温闷热天气下,各行各业特别是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格外重视。

  今年是本世纪入伏最早的年份之一。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释,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可称为“高温天气”。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浙江人社部门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其中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介绍。

  其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针对部分劳动派遣性质的劳动者未享有高温补贴,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彬鑫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表示,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社会中存在较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等),是比较容易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混淆的概念,对于这部分劳动者,只有真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才可以享受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谢彬鑫解释。

  他表示,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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